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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他人并泄露隐私,法院这样判

2020-9-8 21:22| 发布者:广州资讯头条| 查看:418| 评论:0

摘要: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日益减少,更多的是通过微信等网络沟通工具进行交流。但要注意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隐私,甚至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名网友因为在 ...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与人面对面的交流日益减少,更多的是通过微信等网络沟通工具进行交流。但要注意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发布他人隐私,甚至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名网友因为在微信群里侵犯他人人格权,结果被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并赔礼道歉。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胡言乱语,互联网亦是法治之地,在网络平台中应当对他人的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给予充分的尊重,文明有度地表达自己的声音。

案情:在数百人微信群发侮辱性文字并泄露他人隐私

据原告阿芬诉称,2018年9月13日,何某在附有阿芬身份证、照片、电话号码的图片上,编辑“下流贱格”等侮辱性文字,并将编辑好的图片通过微信帐号向多个微信群发布。之后,阿芬收到许多陌生男人的电话及短信,语言低级下流,不堪入耳。随着该图片在微信上不断传播,阿芬的名誉遭到严重损害,她的工作、家庭生活及精神均受到极大的影响。阿芬认为,何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等。

然而,面对阿芬的控诉,何某却辩称其从来都没有发布过这些照片或信息。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微信截图、公证书和财付通公司向法院出具的复函证据,根据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何某是案涉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人,是该微信号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者,理应对其微信发布的内容负责。在主观过错上,何某在用户达数百人的微信群内发布有阿芬的照片、身份证号、电话等个人信息,并配有侮辱性文字,主观恶意明显。在损害后果上,阿芬的照片、电话等个人信息被散布到多个微信群,传播面广,阿芬亦多次遭到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骚扰,较为严重的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为此,何某的行为具有较强主观过错,情节恶劣,严重侵犯阿芬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何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相应结果,酌情判决何某向阿芬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要求何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公开发布朋友圈、微信群。

普法:何为名誉权?

本案中,法院认定何某构成侵犯名誉权。那么,名誉权是什么权利?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害有哪些特点?当我们的名誉权遭到侵害时,又该采取什么举措保护自己?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人格权单设一编,并在该编中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民名誉权的高度重视。民法典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精神类人格权,原则上由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享有排除他人贬损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支招: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自身名誉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已被极大地拓展,也带来了利用网络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问题。

法官建议,民事主体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保存证据。例如可以采用区块链、时间戳等网络存证平台或者通过公证等第三方机构保存侵权网页信息,用于维权举证;

2、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等信息,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3、沟通与依法寻求救济。与侵权用户沟通解决,沟通无果时,可以采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免责声明:文章图片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网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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