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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地下室不得出租!不得诱导使用租金贷

2020-9-8 21:31| 发布者:广州资讯头条| 查看:339| 评论:0|来自:大洋网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 ...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出租阳台、地下室用于居住

最高罚款50万

安全、健康是居住的底线,《征求意见稿》开篇就对租赁住房安全健康提出了要求。

居住空间过于狭小或过多人群居,生活、卫生、消防都存在巨大的隐患,《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如有违反,有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针对此前引起社会关注的“甲醛房”、“装修污染”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要求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按照8月份广州市印发的《关于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要求,广州市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各地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

广州早在14年就已制定该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据记者了解,自2006年以来,广州市已经连续第14年测定与发布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房屋租金参考价已成为政府房地产租金市场管理、租金课税,司法机关纠纷调处、消费者市场交易、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以及公租房租金标准制定的参考依据,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租赁不实名备案,最高可罚1万元

租赁备案,是保障出租人、承租人权益的有效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稿》重申租赁备案。

按照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广州市对租赁住房备案早有要求,但是据记者了解,全市租赁房屋备案比率仍然不甚理想。严跃进认为,无论是出租人、承租人,或者是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应该关注这一点变化。条例要求的备案制度具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类似备案的模式将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东负责维修事项

租客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承租人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行业此前出现了一系列例如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控租金贷,防止违规使用金融产品,对租金贷乱象的重点关注和整治防范。

按照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否则,违规住房租赁企业将可能面临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各地政府需建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针对近期,全国多个城市出现个别长租公寓“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严跃进认为,这体现了对长租公寓“暴雷”事件的关注,说明国家政策层面对“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持否定态度,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时需要回避的内容。此类行为受到抑制,客观上会减少长租公寓“暴雷”风险。

扶持租赁企业:支持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为了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对住房租赁企业提出了扶持措施,根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发布虚假房源、泄露客户信息

最高被罚10万

针对中介机构和网站存在的虚假房源的现象,《征求意见稿》也做了相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若相关机构或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或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将有可能面临,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贾政

免责声明:文章图片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网站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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