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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03(b)款(1)条(A)项的定义,EB-1 A“杰出人才”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卓越专业能力,在其领域中为数不多的顶尖人物之一。”
历数成功获批的杰出人才申请人,有大学老师,商界高管,体育运动员,也有烹饪大厨,演员等等。
成功申请EB-1A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01、 准备完整、详尽的证明文件
证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的杰出能力需要大量的证据。申请材料的数量是其次,文件的质量和深度才是移民局考虑的重点。例如,仅仅递交申请人所获得的国家级奖项的奖状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获奖标准、奖项的影响和意义以及颁奖单位。同时,还需要提供关于该奖项的媒体报道,以证明奖项的重要性。如果申请人没有递交充分的证据,移民局会发出补件信。
02 、准确定义专业领域
通常的做法是缩小申请人的专业领域,从而更加突出申请人在该领域中的影响和地位。例如,将申请人的专业定义成“歌剧演唱家”比宽泛的“音乐家”领域更加突出申请人该领域中的地位。
03、 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对美国有益
美国移民法明确要求EB-1 A申请人证明其拿到绿卡以后会在美国继续从事专业领域的工作,造福美国。根据最近的审案趋势,仅仅递交一份申请人签字的意向声明是达不到移民局要求的。移民局要求有实质证据显示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做出一些工作安排。
04 审案人员主观的全面资质评估
申请人达到10项标准中的3项以上,仅仅是完成了第一步,并不代表申请就一定会被批准。第二步判断是完全基于移民官的全面资质评估(Final Merits Analysis)。审案人员会基于自己的主观印象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在其领域达到顶尖水平和地位,这也是造成EB 1 A申请结果难以预估的原因。
EB-1 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对于申请人第一个要求是具备非凡能力(Extraordinary Ability)。在相关在移民法中,对这种非凡能力的解释是所拥有的专业技能或知识达到的水平可以显示出是一小部分比例,即领域内很顶层位置的人士。
为了证明具备这种非凡能力,美国移民局给出几个条件:
1.获得国际认可的一次性主要国际大奖;
2.十项条件中至少三项;
3.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
EB-1 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给出的“十项条件”很重要,但只是最基础的层面。一方面美国移民局声明:如果不符合申请人的职业或实际情况,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一方面美国移民局也强调,仅仅是达到十项条件中的三类或提供类似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就满足EB-1 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类别的要求,但任何提交的证据都应清晰展现、能够证明出申请人拥有EB-1 A杰出人才移民类别所要求的非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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